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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到期自動解除麼

監視居住到期自動解除麼

一、監視居住到期自動解除麼

如果監視居住到期,通常是不會自動解除的。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的解除,必須是由當地辦案機關的人員提出具體的意見,並且需要辦事機關的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後還需要有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檢察院的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的院長進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哪些情形下監視居住可以解除?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 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根據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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