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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到期沒解除是自己辦理嗎

一、監視居住到期沒解除是自己辦理嗎

監視居住到期沒解除是自己辦理嗎

不可以,在監視居住的期限屆滿之後,監視居住並非自動解除的,監視居住的解除需要由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提出具體的意見,並且需要辦辦機關的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後還需要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檢察院的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的院長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解除監視居住之後,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機關,就是説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將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為此,本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動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這種限制還是很寬的,只是不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礙 辦案,對其正常生活並無影響,取保候審期限相對長些,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種規定有利於與犯罪作鬥爭。刑事訴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包括偵 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則取保候審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有充足的辦案時間。 如果該期限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實踐中也不便於操作,三機關之間如何分配取保候審期限的問題無法解決。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審的期限使用完畢,後一機關 就無法再繼續使用,這實質上是剝奪了後一機關使用取候審的權力。因此,本條關於取保候審期限的規定是指公、檢、法三機關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各 為12個月,不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共計12個月。

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後又被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累計計算,不能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 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 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並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工作,作出相應的處理。從另一方面來説, 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為6個月也有利於促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抓緊時間開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辦案速度。監視居住期限屆滿10日前,執行 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不但可以增強執行機關的責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決定機關做好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的準備,防止監視居住超期限。此外,決定機關在接到通知後,對於是否解除監視居住以及應當作出何種處理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準備。通知決定機關的形式,一般情 況下口頭通知、電話通知即可,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案件,也可以採用法律文書的形式通知。

監視居住最長時間是不可以超過六個月的。如果在滿期了,那麼檢察院會讓公安機關辦理解除監視居住,但是如果滿期了沒有辦理解除監視居住,就是申請了別人的刑罰。所以自己不懂得情況下,可以找個律師問一下,這樣可以保證自己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