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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毒品案的特殊證據標準

一般毒品案的特殊證據標準

一、一般毒品案的特殊證據標準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運用證據的原則】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販毒案件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販毒案件取證要求有哪些?

(一)全面取證規則。

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

(二)合法取證規則。

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司法人員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等。

涉嫌販賣毒品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涉嫌販賣毒品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毒品案的特殊證據標準,事實上,刑事案件中對於定罪證據的要求是一致的,可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非常多,比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以及公安機關通過其他的技術偵查方式取得的證據,法院審理販毒案件時,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定罪量刑。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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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毒品案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