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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換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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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換押
退回補充偵查換押期限



    1、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即你局應向看守所送達換押手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看守所知道案件現在在哪個機關辦理,便於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要提審該人要經過公安局在提審手續上蓋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檢察院。



    2、根據法律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案件在被檢察院退回之時,犯罪嫌疑人若是被關押,此時也是需要在獲得換押證之後,在限定的期限範圍之內,轉移關押的位置的。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退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期限,故此司法機關是可以根據案情換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