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法定程序該怎麼走
罪犯在符合了減刑條件之後,其實還不夠,此時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之後,那麼最終才能實際被減刑。那具體而言減刑的法定程序該怎麼走呢?而一般減刑的幅度又有多大?這些都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減刑的法定程序該怎麼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裏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裏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於裁定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二、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於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一般罪犯在符合減刑條件之後,往往是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這其實就已經進入了減刑程序了。當然,通常減刑幅度都是一年左右,而我國對減刑之後的實際刑期也是有要求的,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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