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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最低限度是多少,減刑的法定程序怎麼走

減刑的最低限度是多少 減刑的法定程序怎麼走

在對罪犯進行減刑的時候,自然是要求罪犯符合了減刑的條件,之後才是按照規定的程序來減刑。但在我國,減刑也有一定的限度的,不能就將法定刑減來沒有了。那到底減刑的最低限度是多少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減刑的法定程序怎麼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裏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裏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於裁定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二、減刑的最低限度是多少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於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原則上在對罪犯進行減刑的時候,一次不能超過一年,但要是情況特殊那麼可以適當的多減刑。雖然累犯不能被判緩刑,也不可以被假釋,但在服刑期間卻是可以被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