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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查到拘留人員什麼時間放人

怎樣才能查到拘留人員什麼時間放人

怎樣才能查到拘留人員什麼時間放人

行政拘留時間計算相關規定:

一、公安部於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二、《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據我國有關規定,被拘留者一般會被拘留14天,最長會被拘留37天,如果涉嫌犯罪的行為,還有可能會被轉為逮捕,依法被逮捕並且追究其相關責任。如果想要知道被拘留者會被拘留幾天,應當去詢問案件的承辦人,到辦案機關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