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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放人什麼時間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放人通知時間一般是釋放當天的上午通知,刑事拘留由看守所執行,看守所釋放在押人員時,會由監所管教負責按照其提供的聯繫方式,通知其家屬。一般上午進行。放人,書面不通知家屬,但一般都會電話或者口頭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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