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拘留找不到證據多長時間放人?

一、拘留找不到證據多長時間放人?

拘留找不到證據多長時間放人?

1、最長不得超過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如果證據不足,可以將拘留改為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行政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嗎?

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

1、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範疇。

2、保釋的法律術語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不能運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3、行政拘留期間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已到了拘留的時間也沒有找齊證據的話,那麼執法人員就需要及時的放人,一般最長的時間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如果不放人而形成了超期關押的話,那麼對於當事人也是有權利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