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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販毒人關多久才判刑?

一、法律規定販毒人關多久才判刑?

法律規定販毒人關多久才判刑?

法律規定販毒人關兩個月左右才判刑,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三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六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販毒案件審查起訴期限

一個月: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一個半個月: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重新計算:

1、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注: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他人販毒的案件,屬於一種刑事類型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若是已經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是需要在兩個月以內就提出起訴的請求的。若是公安機關雖然已經抓捕了犯罪的主體,但是案件在偵查過程中,並沒有什麼進展,此時也是需要將抓捕的販毒者釋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