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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販毒介紹人怎麼判刑的?

一、法律規定販毒介紹人怎麼判刑的?

法律規定販毒介紹人怎麼判刑的?

根據販毒案件的實情來進行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是否為毒品作出定性鑑定。

2、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為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販毒是嚴重的危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這種行為我國是嚴格禁止的行為,不管是自己販毒還是介紹他人進行販毒,那麼都是會得到重處的,所以,對於販毒的人員我們應該要阻止這種行為的發生,不然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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