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犯可以適用死緩,適用死緩的罪犯有哪些
對於罪刑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有的情況下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就是人們常説的死緩,好歹罪犯暫時不能死了。不過不是任何一個罪犯都可以適用死緩的。那究竟哪些罪犯可以適用死緩?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哪些罪犯可以適用死緩
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二、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法律中有規定,罪犯要適用死緩的,則必須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包括罪當處死,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會對罪犯判處死緩。給他一個機會,看這兩年的具體表現,在做出進一步的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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