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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的立案標準:

1、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2、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或者尋求新奇而向人羣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3、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

3、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

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2、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則出於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3、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不同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是過失導致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