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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前者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後者的話是民事糾紛。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二、強迫交易罪行為表現方式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強迫交易這樣的一種行為,必須要進行非常嚴厲的處罰,因為這已經嚴重的破壞我們國家市場的秩序,同時也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合同方面的一些糾紛,實際上就是行為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還有簽訂合同過程當中所產生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