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加故意傷害會合並處罰嗎?
一、肇事逃逸加故意傷害會合並處罰嗎?
一般是可以合併處罰的。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二、數罪併罰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併罰的情況,後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肇事逃逸加故意傷害的行為是十分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兩種犯罪行為的重合,就是犯罪嫌疑人相互接受的處罰也會比原有的處罰更加嚴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於合併處罰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於處罰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及時的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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