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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怎麼判刑?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既遂怎麼判刑?

破壞軍事設施罪的判刑標準最低是管制或拘役,也有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壞重要軍事設施的,量刑的範圍是三年以上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戰時期破壞軍事設施,影響軍隊重要任務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罰標準是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本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死刑,比如犯罪嫌疑人導致我國重要的武器裝備報廢的,在作戰時期破壞軍事設施的。

破壞軍事設施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破壞軍事設施罪加重處罰的事由有哪些?

加重處罰事由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破壞軍事設施罪分成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如果是不小心破壞了軍事設施,就算是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因為是過失犯罪,所以量刑的範圍也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故意破壞軍事設施的,性質就比較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等都是關乎到我國的國防安全的重要事項,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是不能隨便的予以破壞的,此時是會對我國的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的行為的,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都要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