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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的?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的?

一、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的?

1、觸犯本罪的,一般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2、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責任;

3、單位犯本罪的,應追究單位的罰金責任,並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後,又自己運輸和販賣的,只構成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可能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共有兩種量刑標準,一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種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對於這項罪名來説,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