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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將會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與它罪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准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

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製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違反法律規定製造危險的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必然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規定的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但是不排除有一些情節非常嚴重的,將會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處罰。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