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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罰金不交刑滿會釋放嗎

判決書的罰金不交刑滿會釋放嗎

我們發現大多數的罪犯在被判主刑的同時往往也會被附加適用罰金,也就是説罪犯在服刑的同時,也是需要按照判決的數額交納罰金的。那要是判決書的罰金不交,此時剛好刑期屆滿的話,那會是否會釋放罪犯?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判決書的罰金不交刑滿會釋放嗎

不交罰金刑滿會釋放。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並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一般來説,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而且,如果採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53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綜上,無力繳納罰金,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分期繳納,卻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判刑之後無錢繳納罰金怎麼辦

罰金刑的判決一般由法院執行,執行時可根據罪犯的財產狀況和申請,決定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罰金。為了保障罰金的順利繳納,多數國家往往將罪犯先行關押,等繳足罰金後再予釋放,且關押的時間可適當抵免罰金的數額。如美國法律規定:宣判罰金後,可以將罪犯關押至繳清全部罰金為止,如果關押的期間相當於或超過易科監禁的時間,則認為罰金已由監禁代替,應釋放罪犯。有的國家則相反,要給罪犯籌集罰金的時間,如日本法律規定:罰金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非經本人承諾不得執行拘押。

罰金刑的執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各國立法都有一些變通的執行方法。主要有:關押一定時間,促使罪犯早日繳納罰金,或者由法院判決易科監禁,以及指令其參加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收入償還罰金。如果罪犯遭遇災禍,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酌情減免。

罰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沒有的優點,既可以給罪犯一定的懲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關押中受其他罪犯惡習的影響,特別適用於處罰經濟犯,因而罰金刑的適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擴大的趨勢。 財產刑是對犯罪者的財產利益予以剝奪的刑罰。有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 罰金刑的執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各國立法都有一些變通的執行方法。主要有:關押一定時間,促使罪犯早日繳納罰金,或者由法院判決易科監禁,以及指令其參加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收入償還罰金。如果罪犯遭遇災禍,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酌情減免。 沒收財產刑是剝奪罪犯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一般由法院執行,沒收財產的範圍一般限於罪犯個人所有的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有的國家規定只要是罪犯個人財產,無論與犯罪有無關係均可沒收。為確認沒收物的所有權,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了一定期限,公開宣告沒收財產,允許對財產持異議者提出所有權申請。

現實中,如果對於判決書的罰金不交,此時確實是罪犯沒有交納能力的話,那可以考慮適當的減免罰金數額。但要是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不交納罰金此時法院可能會強制執行其財產,當然,無論是在怎樣的情況下不交納罰金,在刑期屆滿之後其實都是要釋放罪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