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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罰金刑滿後會釋放嗎

不交罰金刑滿後會釋放嗎
罰金屬於我國刑罰的一種,是刑罰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的四種罰金形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就是這種。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可選擇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就是如此。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的罰金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因此,不交罰金刑滿後,仍然會釋放的,只是罰金要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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