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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法定刑是怎麼規定的

嫖宿幼女罪法定刑是怎麼規定的

在之前的刑法規定中是有嫖宿幼女罪的,但從《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我國就已經廢除了這個罪名,而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不是説就不處罰,只不過此時會按照強姦罪的量刑規定,從重對行為人做出處罰。因而現在説到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其實就不太準確了,下面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對嫖宿幼女的該怎麼處罰。

一、嫖宿幼女罪法定刑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6)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行為的定性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二)既遂與未遂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內強姦的定性

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四)強姦罪的對象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

嫖宿幼女可以理解為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現在不再定罪為嫖宿幼女罪,而應該按照強姦罪來定罪處罰,並且在實際處罰的時候,還需要從重做出處罰。而《刑法》中對強姦罪規定的最高刑罰為死刑,也就是説這樣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判處死刑。

標籤:刑是 嫖宿 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