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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被取消了嗎?

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被取消了嗎?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已經有了巨大的進步,強調保護人權一直都是不變的是宗旨,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以充分體現出來,雖然我國的刑罰有很多條文引自國外,但是經過多次修正案的修改,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超越了西方國家。嫖宿幼女罪是刑法中最具爭議的罪名之一,那麼在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被取消了嗎?

一、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被取消了嗎

刑法九已經刪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嫖宿幼女罪被取消的原因

存廢之所以引發爭議,緣於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嫖宿幼女罪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可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則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於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對如此大相徑庭的懲處差異,執法部門建議從立法層面予以取締,即將“嫖宿”歸併於“姦淫”,而立法部門則傾向於對執法環節的誤讀矯正。

應該説,就成年男女的不正當關係而言,判定“強姦”與“嫖宿”的區別顯而易見。即是否違背當事婦女的本人意志,或該婦女是否處於意識清醒狀態。但對於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年而言,這種情形判斷則應另當別論,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係。事實上,無論是利用強制、脅迫、引誘、欺騙手段實施,還是以有償性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種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姦,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這種“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於打擊對幼女的性侵行為,實現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保護。[12]再者,“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於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在筆者看來,刑罰定罪既應當考慮罪名之間的邏輯嚴謹,有利於執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顧及受害者的人格尊嚴與引發的社會效應。這種疑似標籤性的定罪無疑具有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無益孩子的身心發育,也是對社會風化的一種誤導。

也許,我們可以用“司法解釋”的辦法進一步明確“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適用界限,但與其多此一舉的解疑釋惑,倒不如干脆一筆勾消。更為關鍵的,從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侷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權益的角度出發,所謂“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某媒體一項在線調查也顯示,廢除嫖宿幼女罪擁有92.17%的民眾支持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堅定支持者,昨日,他向成都商報寫來文章,高度認可邛崍法院的判決,並認為“嫖宿幼女”的提法本身就存在嚴重問題,認為在法律上被確定為沒有性意識性意願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卻被定為賣淫女,這缺乏對幼女的尊重。

早期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會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嫖娼者為了逃避法律中強姦罪的處罰,謊稱不知對方是幼女,為此嫖宿幼女罪獨立於強姦罪而單獨成立一罪,但是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不夠。如今此罪已被廢除,一律按照強姦罪論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更加註重保護幼女的權益,這不得不説是一大進步,所以在打擊違法犯罪方面,我國一直在努力,對於一切犯罪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