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銷售假藥定非法經營區別是什麼?

銷售假藥定非法經營區別是什麼?

銷售假藥定非法經營區別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是兜底條款,凡符合其他特定類犯罪的,應當以特定類犯罪進行指控。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的主要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此時,如果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對於銷售假藥與非法經營二者之間的界定需要參考與藥品本身對於人體的影響。對於對人體無害的藥品,以上罪名則都無法成立。除此之外,銷售主體的目的以及意圖也是判斷的關鍵,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並且故意為之的情況,將被判決為銷售假藥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