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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條是什麼?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條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條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條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類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提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立案標準是什麼?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在當代的社會,通過非法的途徑獲得公民個人信息,這種行為的話是違法的,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公民所擁有的人身方面的權利,所以一旦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第253條當中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話,將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