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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

二、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表現為:一是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有關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顯然對公民個人的權利造成了侵害,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對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處理,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處理,但造成了侵權行為或者名譽權損失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