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條的規定,所謂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藥品;
(3)變質不能藥用的藥品;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藥品;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犯罪構成
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
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客體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還有主觀方面四個方面,其中主體的方面是犯罪的主體是個人和單位,是生產者還有銷售者兩種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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