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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與減刑之間有必然的聯繫嗎?

罰金與減刑之間有必然的聯繫嗎?

一、罰金與減刑之間有必然的聯繫嗎?

罰金與減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而且還會默認為你不服法,是不會減刑的,無力交納的需要相關證明。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沒有能力交罰金的怎麼辦?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罰金與減刑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我國目前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有如果交了罰金就可以免除刑罰或者交的罰金越多就可以獲得越多的減刑這項規定。如果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理罰金的,這兩項懲罰必須同時履行缺一不可,如果沒有繳納罰金的還有可能從重處理。

標籤:罰金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