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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怎麼量刑

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怎麼量刑

1、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情節一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對參與聚眾持械劫獄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根據作用進行了適當的區分,以免罪責刑不適應。

二、持械聚眾鬥毆罪的認定的界限是什麼

1、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三、構成聚眾持械劫獄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

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

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至於劫獄中的獄,往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三)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使獄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罰處罰。

糾結他人持械非法劫獄屬於犯罪行為,屬於團伙作案的要劃分主犯和從犯,根據各自不同的犯罪情節來判定相應的量刑,一般首要分子會從重處罰,判處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處以死刑,其他的參與人員屬於從犯,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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