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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聚眾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聚眾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般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對於其他參加者,在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間量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聚眾持械劫獄罪】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三)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

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

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

至於劫獄中的“獄”,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在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之後,該犯罪行為人就需要在監獄內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罰,如果在監獄內或者是其他關押場所中,被關押的犯罪分子聚眾劫獄,或者是暴力劫獄的,此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需要與原來的罪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