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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單位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單位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單位迴避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不適用於單位,適用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程序一般有:

1、立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

3、起訴,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審判,法庭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5、執行。

三、刑事訴訟開庭後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四、刑事訴訟一審結束後判決結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五、刑事訴訟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沒有所謂的單位迴避制度,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只要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正常情況下會主動迴避,如果工作人員沒有主動迴避,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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