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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罪和特殊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罪和特殊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罪和特殊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制度中沒有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罪和特殊偽劣產品罪,只要是銷售偽劣產品,情節嚴重的,均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銷售偽劣產品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消費者可以到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情況屬實,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銷售違規產品案的具體案情進行行政處罰,而且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商家支付賠償金。

標籤:銷售 偽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