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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刑法規定是什麼?

一、監外執行刑法規定是什麼?

監外執行刑法規定是什麼?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構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構,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二、判監外執行後犯罪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再涉嫌盜竊應當按照數罪併罰判刑。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監外執行需要社區負責矯正,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被公安機構依法逮捕的,按照數罪併罰的判決處理。一般來説,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的時間是被記入到刑期內的。監外執行期滿且達到判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予以釋放。

標籤:刑法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