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至於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於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於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
二、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
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適用的對象主要是被判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所以要是罪犯僅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判處了死緩、死刑、管制的,那麼不符合監外執行的對象要求,就不能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而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應該計算在刑期之內。若是監外執行的原因消除了,而此時刑期還沒有屆滿的話,那麼就會對罪犯繼續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經到了的,就應該及時釋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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