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是什麼
對於一般罪犯,都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罪犯有特殊情況,不易在監獄內執行,可以採取監外執行的方法執行刑罰。服刑人員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兩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社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於罪犯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等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對罪犯進行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檢察院對監外執行有監督權。
監外執行則屬於是被判處刑法或處在服刑期內,罪犯因某種原因無法在監獄內服刑,而需要在監獄外服刑的制度。監外執行期間是計入服刑時間內的。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果罪犯刑期未滿的,仍須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的,則需要及時釋放。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罪犯實際不屬於監外執行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條例的,也應當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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