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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監外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關於監外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關於監外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監外執行的情形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監外執行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根據犯人監外執行原因而定的,例如有重大疾病的,在疾病治療好之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適用監外執行的情況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進行認定,符合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判定監外執行,但是監外執行對於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監外執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認定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標籤:刑法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