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於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暫於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暫於監外執行的規定是需要具備法定的條件在我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其中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適用對象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可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時暫予監外執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書抄送檢察院。
監外執行是有適用對象的,這一點是屬於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説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着嚴重的疾病,確實是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之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當然了,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暫予監外執行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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