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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立功表現都有哪些

法律中的立功表現都有哪些

我國立功分為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針對不同的立功情況,自然在對犯罪分子量刑處罰的時候幅度就不一樣。那具體來説法律中的立功表現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區分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一、一般立功表現有哪些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罰執行期間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總之,所謂立功即是一種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上述所列的各種立功表現是各自相對獨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種即可認為具有立功表現而可以獲減刑獎勵。

關於立功表現,這裏有幾個問題應予明確:第一是立功表現是否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也就是説如果不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確有立功表現的,可否減刑?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立功表現常以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其前提,但遵守監規、按受教育改造並非是立功表現的必要條件,在這方面立法者側重於注重罪犯的客觀行為表現及其客觀有效性,因此,只要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具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立功表現的人通常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的,但也不排除沒有這種前提的立功表現。正因為如此,刑法規定“可以”減刑。

第二個問題是立功表現是否必須以有悔罪為前提。對於這個問題法學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肯定説,即認為立功除有相應的客觀外在表現外,主觀上必須有真誠悔罪的態度,如果單純有立功行為而主觀上並無悔罪心理,也構不成立功;另一種是否定説,認為犯罪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與悔改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即悔改的罪犯未必有立功表現,有立功表現的罪犯也未必就一定悔改。我贊同後一種見解,因為這樣理解是符合刑事立法原意和相關刑事政策的。雖然一般説來,立功常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產生的突出表現,但現實生活是複雜多樣的,有些平常表現一般的罪犯完全可能在一些關鍵時刻,基於尚未泯滅的良知挺身而出為保護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捨生忘死,對於這些罪犯,雖然應注意到他們尚未完全徹底悔改的實際情況,但也應注意到通過其行為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的減小,以及其善行感染他人而減少他人的再犯可能性的情況,同時,對這樣的罪犯予以獎勵、適用減刑,不但可以調動其本人加速改造的積極性,而且還起到教育激勵其他罪犯積極改造,爭取立功的積極作用,這無疑是符合刑罰執行政策的。

二、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刑罰執行制度上的重大立功是指罪犯的刑罰執行期間作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是“應當減刑”的根本性要件。“重大立功表現”作為“應當減刑”的根本要件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起初“重大立功表現”是作為對有期徒刑犯減刑幅度予以例外寬大的一個條件。

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對這一規定予以了確認,並把作為“應當減刑”的根本性條件的“重大立功表現”之適用擴展至管制犯、拘役犯等。

關於“重大立功表現”這裏尚有二個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第一是如何理解“重大”,我認為,“重大立功表現”與“立功表現”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程度方面,即罪犯所為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行為的有益性程度不同,前者遠遠高於後者,其是重大顯著的,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所不能及的,或者非下一番努力所不能達到的,例如刑法明確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或“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這裏“重大”的標準筆者以為可以參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量刑制度方面的“重大立功”認定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不能將“重大立功表現”泛化為一般的犯罪分子稍加努力即可達到的行為表現。

第二個問題是“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必須以罪犯具備“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這一基本條件為前提,對此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肯定説認為“重大立功表現”不同於“立功表現”,一個罪犯應當減刑的首要條件必須是認真遵守監規、按受教育改造,所以僅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不構成必須給予減刑的充分條件。否定説認為正如“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並非“立功表現”的必要前提一樣,其也不是“重大立功表現”的必要前提,具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就能構成“應當減刑”的充分條件。

我們認為後一種觀點是可取的,其主要理由同前文所述,這裏還需思考的是在新的歷史時期監獄執行刑罰首要的任務是“改造思想”還是“矯正行為”的問題,我認為,改造思想是一輩子的事,對罪犯而言僅靠有限的刑期不可能完成,要求監獄機關一家承擔也勉為其難,況且法律規範的是人的行為而非思想,也就是説,監獄的首要任務或價值取向首先在於矯正罪犯的行為而非改造罪犯思想,故使罪犯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能做到按照社會行為準則從事各項活動也就可以認為達到了改造罪犯的目的。當然,我們強調矯正行為的重要性並非完全否定改造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夠既達到改造了思想又矯正了行為當然是最佳目標,然而其僅是理想化的目標,現實並非總是如此,這就要求我們有一個側重或首要價值取向問題。正確處理好這個問題無疑使雖無悔改但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否或應否減刑疑問迎刃而解。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如果認定構成一般立功的話,這種情況下一般對犯罪分子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過要是有證據認定為重大立功的話,那按照法律的規定就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了。因此要是涉嫌構成犯罪,最好聘請律師收集證據看是否存在立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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