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該如何處理
在確定緩刑的考驗期的時候,需要注意判處的主刑刑期,其中對拘役的緩刑考驗期規定與對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規定是不一樣的。通常在考驗期內不能再次犯罪,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那究竟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該如何處理
緩刑是有條件消滅刑罰的制度,當符合刑法規定緩刑終結條件時緩刑執行程序即告終結。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執行程序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具體做法和認識存在差異,已經嚴重製約了緩刑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按照緩刑執行終結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緩刑執行終結可以分為消極終結和積極終結。
緩刑執行消極終結是指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刑罰,按照撤銷緩刑基於的法律事由不同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應當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漏罪時撤銷緩刑,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此情形撤銷緩刑人民法院是在審理新罪或漏罪時一併解決,不另涉程序。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的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由原作出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的建議作出裁定。在實際操作中,有通過開庭核實公安機關提交的緩刑罪犯緩刑期內有違規情節嚴重行為證據作出裁定的,也由通過書面審核實證據作出裁定的,各法院做法不一致。
二、緩刑考驗期限內立功如何處理
緩刑執行積極終結是指符合刑法規定期限、條件,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制度。
1、緩刑執行提前終結。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罪犯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提前終結緩刑執行程序。
2、緩刑執行自然終結,即緩刑考驗期滿宣告。是指在考驗期內緩刑罪犯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考驗期滿公告緩刑執行程序終結,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這種情況是緩刑執行程序的自然終結,也是緩刑制度設置追求的價值目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無論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還是發現漏罪的,此時都會被撤銷緩刑,然後對所犯新罪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處罰之後,再與前罪數罪併罰。但再犯新罪的情節比較嚴重,此時一般數罪併罰是先並後減,這樣實際服刑的期限就會比先減後並的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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