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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20萬元的,屬“情節較輕”,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10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