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一、中止犯刑事責任怎麼承擔?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於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着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有哪些細分?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因此如果是在一個刑事犯罪中,犯罪人自己在犯罪的途中或者一開始就停下了犯罪,並且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害那麼在判刑時,通常是會直接免除中止犯的處罰,但如果是因為該中止犯犯罪已經造成了損害,在途中才停止的那麼也是可以對該中止犯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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