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般是一個月。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建議的情形僅限於“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此處規定為“應當建議”,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補充偵查後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二、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是可以進行退回偵查的,不過一般是在證據不齊的情況下才可以這麼做,但對於退回偵查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把握好時間,千萬不要超過了時間還有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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