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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搶劫槍支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搶劫槍支罪的犯罪構成有:客體上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客觀上表現為對槍支彈藥持有者使用了暴力方法、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公民、主觀上存在故意搶劫槍支的行為等。

行為人搶劫槍支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採取的打擊或強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搶劫槍支的行為,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利用搶劫的槍支進行了嚴重的刑事犯罪,並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後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犯罪行為人搶劫的行為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報警處理的,但是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的不是一般的搶劫行為,而是搶劫槍支彈藥的行為的,此時社會危險性是很高的,切不可輕舉妄動,一定是要讓公安機關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