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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對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三、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戰時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位犯罪,無論是對單位判處的罰金,還是對單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所判處的刑罰,都應該結合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造成的後果分析,構成此罪的,可以通過辯護律師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