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信罪是重罪嗎?
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信罪是重罪嗎?
1、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信罪都不是重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刑法並未對重罪輕罪進行一個明確的劃分,但是通過《刑法》體系中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以及正當防衞致人傷亡不承擔責任的條款來看,重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2、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2)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區別有哪些?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區別包括行為方式不同、行為目的不同、認定標準不同等。
1、行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將是對“純網上行為”的認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對“純網上行為”的定性,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對“幫助行為”的定性,並不侷限於是否為網上的行為。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更像是一個特殊罪名,一旦出現難以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發佈消息”還是“廣告推廣”時,優先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因為它是純依靠網絡的特殊罪名。在兩罪界分實在困難的情況下,宜優先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種體現。
2、行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涉及的主要行為類型是建設羣組網站和發佈信息,這兩種類型均涉及兩個精準:或針對範圍特定的犯罪對象進行精準引流,如專門成立羣組或相關網絡,將可能成為被害人的羣體進行精準聚集;或發佈的信息重點精準,例如發佈消息中重點均落在某個具體實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時通訊賬户上,從而實現不法分子與犯罪對象的精準對接,如發佈信息最常見類型就是編造虛假信息,引發網友關注某個公司的產品等。
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着力點並不在於犯罪對象,更在於全面輔助犯罪實施,更多關注不法分子這一羣體,無論是技術支持還是其他幫助行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動為重點,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動的開展,如幫助其轉款、幫助其虛張聲勢、幫助其提供賬號(而非做賬號推廣)等。
3、認定標準不同
設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網絡犯罪中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將刑法規制的環節前移,以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稱之為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是因為行為的效果並不確定,精準投放的犯罪對象並不一定會成為實際受損的被害人,所以該罪名的入罪標準均是從行為人自身的行為來界定,如向多少羣組發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並不關注其違法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實際“效果”。
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則恰恰相反,該罪名的入罪標準更多的是關注其所幫助的犯罪行為的“效果”,甚至在幫信罪的構成要件中都已經直接把“違法”二字去掉了,因為違法本身就是對效果的否定,如幫助提供支付結算多少元、為幾個對象提供幫助等。
公民、單位在明知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行為,但是依舊為其提供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等的技術支持,那麼提供幫助行為的公民、單位可能就涉嫌犯了幫信罪。如果單從最高量刑來看,幫信罪並不屬於重罪。但一旦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就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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