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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詐騙罪有哪些情形?

不成立詐騙罪有哪些情形?

一、不成立詐騙罪有哪些情形?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如果被害人不是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則不成立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內容是什麼?

1、欺騙行為

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6、責任形式

犯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出現借款詐騙的行為的將很有可能根據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詐騙的金額的大小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涉嫌詐騙罪的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處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或者處以不同金額的罰金,這是合理的處罰結果。

如果出現了騙取他人財物的問題一般會認定為是構成了詐騙罪,但是如果詐騙的行為是在不知情且有特殊情況存在的時候出現的,那麼就將有可能不被認定為是詐騙罪,並且不會按照詐騙罪的處罰決定進行執行,也不會處以罰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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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