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立案前退贓的情形有哪些
詐騙罪立案前退贓的情形有哪些
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説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為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為,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
(1)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
(2)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
(3)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退贓的三種情況,詐騙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麼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是可以作為參考情節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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