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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枉法仲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相關處理的工作中,常常涉及到仲裁人的權利行使,其對整個事件起到重要的作用。若是相關仲裁人違犯法律構成枉法仲裁罪。那麼,您知道枉法仲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按照相關規定,構成枉法仲裁罪的一般會有三年以下的徒刑,情形嚴重的會增加量刑。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頒佈的,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是2006年7月26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頒佈時間較遲,在新的立案標準裏也就沒有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標準。2007年6月21日《檢察日報》在《應明確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標準》中認為:基於枉法裁判罪與枉法仲裁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標準可參照枉法裁判罪,並遵循立案標準的統一性、完整性原則進行擬定。但該文僅為學理意見,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

三、【量刑】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枉法仲裁又受賄的罪行確定】

雖然枉法仲裁罪被列入《刑法》分則第九章之內,從形式上説其主體身份符合瀆職罪的特殊主體要求,即應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仲裁法》第1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第15條規定:“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因此,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利用仲裁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枉法仲裁又受賄的應數罪併罰。

五、【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若是仲裁人員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枉法仲裁罪量刑標準應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在構成枉法仲裁罪之前,應當對該行為進行判定是否具立案的依據,以及是否還有其他相關罪行。若是發現以上情況的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標籤:枉法 量刑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