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怎麼判罰?
一、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怎麼判罰?
防衞過當致人重傷,依據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防衞過當的認定因素
(1)防衞目的,為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衞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衞過當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衞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採用其他輕微防衞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衞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
(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後,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衞過當,處罰應當更輕。
(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衞以採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衞,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
對於防衞過當的認定,是需要根據當事人在實施防衞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的實際後果來進行判定的,對於致人重任的行為,如果認定為防衞過當,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如果不構成防衞過當,那麼是不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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