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防衞過當致人重傷判幾年
一、在我國防衞過當致人重傷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如果防衞過當致人重傷,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1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針對正在進行的不發侵害進行防衞,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致人重傷的,後果很嚴重。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情況來看,結合犯罪情節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後,就需要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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