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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貸款詐騙罪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貸款詐騙罪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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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立案流程是先有敏思主體報案→審核→立案,《刑法》第193條規定,犯貸款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二、貸款詐騙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機構對貸款所有權。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為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5)使用其他詐騙方法足以使金融機構信以為真而作出錯誤貸款的行為,此項規定為涵蓋性條款,凡是屬於足以使金融機構信以為真而作出錯誤貸款的詐騙方法均是。數額較大是本罪的必各要件。

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且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三、貸款詐騙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四、貸款詐騙罪界定標準:

1、本罪 罪與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民事主體若是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時,可以向當地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但是若是惡意不償還,那麼可能會構成貸款詐騙罪,此罪名在達到立案標準之後,此後實施詐騙行為的民事主體不僅會被判處罰金,還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